【法史故事】钻法律空子的活教材

发布时间:2025-09-05 09:08  浏览量:2

评剧《花为媒》,由评剧艺术的开创者成兆才在民国初年编写。该剧取材于蒲松龄的《聊斋志异》,剧情并不复杂,但是曲折且出乎观众意料。

《花为媒》本身是个典型的才子佳人的故事。书生王俊卿爱上表姐李月娥,两人借走亲戚往来说情话,但是被李月娥的父亲阻拦。而同乡美少女张五可,久慕王俊卿的才情,经媒婆阮妈的说动,表示愿意嫁给王俊卿。想不到阮妈到王家提亲,又被思念李月娥的王俊卿拒绝。张五可误以为王俊卿看轻自己,愤愤不平,经阮妈设计,将王俊卿引到花园,两人相会。王俊卿被张五可的美貌所倾倒,两人以花为媒,订立婚约。李月娥听说王俊卿将娶张五可,抑郁而病。其母爱女心切,在王俊卿成亲那天,抢先将李月娥装扮好送到王家,因为李月娥顶着头盖,王家不知真假,先将李月娥送到洞房。张五可花轿后到,双方纠纷一场。最后以王俊卿一娶两美的大团圆结局收场。

1949年后,为适应新的社会形势,剧目进行了改动,增添了王俊卿的表弟贾俊英这个角色,花园相会定情被改为贾俊英顶替王俊卿与张五可相会。最后,王俊卿和李月娥、贾俊英和张五可喜结良缘。这番改动,是要突出宣传婚姻自由、自主追求爱情的主题。

表兄妹能否成婚

《花为媒》一开场就表明了李月娥和王俊卿两人的表姐弟之恋。李月娥唱词:“今天我到舅舅家中去拜寿,喜的是又看见俊卿,我们离别已三年。表姐弟从幼小儿,青梅竹马情深意远,他有心我有意,他心我意紧相连。”李月娥的母亲有意让女儿与王俊卿交往,而李月娥的父亲却加以阻拦:“你懂什么呀,男女授受不亲!”李月娥母亲回答:“什么不亲哪?他们是表姐和表弟。正是亲上加亲。”李月娥父亲就此认定王俊卿举止轻浮,反对两人成婚。

而在《聊斋志异》中,男主人公寄生痴情的对象也是他的表妹郑闺秀,因思念成疾,父母为此请媒人去提亲。郑闺秀的父亲是个秀才,“性方谨,以中表为嫌,却之”,意思是郑秀才性格谨慎,认为两家是中表亲,不应该成亲,加以拒绝。

显然,在这个情节上,《花为媒》的近代编剧认为表兄妹结婚是正常的,而蒲松龄作为那个时代的作者,知道表兄妹结亲是违法的。

就中国古代法律来说,明代以前的法律并不禁止表兄妹结婚。明朝以前,只有西魏在大统九年(公元543年)曾发布法令,“禁中外及从母兄弟姊妹为婚”。后来唐宋元各代,法律对此并不禁止。明代统治者在立法的时候,特意加强对于亲属之间婚姻的限制。因此,《大明律》明文规定:“若娶己之姑舅两姨姊妹者,杖八十,并离异。”表兄妹结婚的要强制离异,女方归还父母家,聘礼全部没收归官府。“杖八十”的处罚,是针对主婚的尊长。

清朝沿用了明朝的法律,中表亲结婚的禁令依然存在。因此蒲松龄在写作时,郑闺秀的父亲作为一名应知礼法的秀才而有所顾忌就是很自然的。实际上就在蒲松龄去世(1715年)后不久的雍正八年(1730年),朝廷制定条例,明确凡是中表亲结婚的,“听从民便”,不再禁止。民间本来就盛行中表亲“亲上加亲”,清朝这一立法,使得原有习俗得以完全合法。

在《花为媒》创作的民国初期,仍然沿用的是清代的法律,因此作者成兆才不能设计以中表亲结婚违法作为王俊卿与李月娥婚事的障碍,只好设计李月娥父亲认定王俊卿“举止轻浮”,以此来反对。后来在《中华民国民法》中,禁止八亲等以内的旁系亲属结婚(表兄妹只是四亲等),但对于表兄妹结婚仍然采用遵从民间习惯的原则,明确“表兄弟姊妹”结婚不在禁止之列。

一夫能否二妻

《花为媒》中另一个与婚姻有关的问题,就是一夫能否二妻?在旧版剧作中,王俊卿最后确实娶了李月娥、张五可两位妻子,这难道也是当时法律允许的?

那么王俊卿为什么没有构成“重婚罪”?中国历代法律都有重婚罪的规定。比如,《唐律疏议》规定:“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女家,减一等。”如果男家是欺诈而娶,要加重处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后婚撤销。法律解释上认为“日见于甲,月见于庚,象夫妇之义”,即婚姻双方如日月对峙;“一与之齐”,即结婚后,就要一起奉承祖宗、家长。所以,有了妻子后再另娶的,要处徒一年的刑罚。“一夫一妇,不刊之制。”明清时的法律仍然如此规定:“有妻更娶妻者”,处以“杖九十”的刑罚,后娶之妻强迫离异。

在《花为媒》编演的民国初年时期,法律也继承了传统。辛亥革命后,民国政府继承了清末公布的“新刑律”(原名《大清新刑律》,辛亥革命后略加删修,改称《暂行新刑律》),其中有关重婚罪的规定如下:“有配偶而重为婚姻者,处四等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其知为有配偶而与为婚姻者亦同。”四等有期徒刑,是指三年未满、一年以上的有期徒刑。除了将重婚罪的主体改为男女双方外,该条用语和古代相当接近。1928年中华民国第一部正式刑法仍然维持该条规定。《中华民国民法》中也有同样的禁止性表述:“有配偶者,不得重婚。”

然而,这条法律的历来习惯用语,实际上却存在一个很大的漏洞:假如是像《花为媒》里王俊卿那样同时与两位女子结婚,是否算重婚?在古代社会环境里,这并不构成很大的问题,因为当时还可以援引礼教的原则来禁止,万一发生纠纷,法官完全可以援引“不应得为”的法律条文(历代法律都规定,法官对于任何他认为是不应该做的事情,都可以使用刑罚处罚,处以笞四十到杖八十)来处理。可是,《暂行新刑律》以及后来民国时期的刑法典都采纳“罪刑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不为罪”。既然重婚罪条文在设置上没有明确尚未有配偶的一人同时与两人以上结婚是否构成重婚罪,那么任何司法机关都不能够据此行为来判定罪名成立。

由此看来,《花为媒》这出剧目确实可以算是教人钻法律空子的活教材。只要李月娥和张五可两人相安无事,李家与张家不起纠纷而互相争讼,王俊卿一夫二妻就是既成事实,既没有检察官去追究他的重婚罪,也没有法官可以判决李月娥或张五可其中的一位应该跟王俊卿离异。

这个法律漏洞在1935年中华民国第二部正式刑法典公布实施时才得以补上。这部刑法典关于重婚罪的专门条文里明确规定:“有配偶而重为婚姻,或同时与二人以上结婚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