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志怪故事3则:裴少尹除狐、马宗元救父、卢肇中状元

发布时间:2025-08-04 00:48  浏览量:1

① 裴少尹除狐

唐代贞元年间,江陵少尹裴某(名不详)有个十多岁的儿子,聪明俊秀,深受父亲疼爱。某日孩子突患怪病,病情十日间急速恶化,医药无效。裴少尹只得寻求术士用符咒驱邪。

一名自称高某的符咒师上门,诊断后断言:“公子并非生病,而是被妖狐所害!”他当场施法,不到一顿饭工夫,孩子突然起身说:“我好了。”裴少尹大喜,重金酬谢。高某却暗示:“我需每日来复查。”

孩子虽退烧,却开始神志不清、哭笑无常。高某解释:“魂魄被狐妖所夺,十日内自会恢复。”裴少尹深信不疑。

几日后,又来了个王姓术士,一见孩子便惊呼:“这是狐妖作祟!若不速治,必成大患!”听闻高某之事后,王冷笑:“怎知那高某不是狐?”正当王施法时,高某突然闯入,二人对骂,高某:“你才是狐妖!竟敢冒充术士害人!”

王某:“你这妖狐现形了吧!”

裴家乱作一团时,一道士登门,自称善辨鬼魅。他进门便见高、王二人互指对方是狐,加入骂战:“狐妖本该栖身荒野,为何扰人?”三人随即闭门斗法。傍晚无声,裴家开门惊见三只精疲力竭的狐狸瘫倒在地,当即乱棍打死。十日后,孩子彻底康复。《宣室志》

② 马宗元救父

北宋时期,待制马宗元的父亲马麟因殴打他人被关押。按当时法律,伤人者需承担"保辜"责任——即在规定期限内(古代以"刻"计时,100刻为一昼夜),若伤者死亡,按杀人罪论处;若期限外死亡,则按伤人罪量刑。马麟殴人后,伤者恰在保辜期限外四刻(约现代56分钟)死亡,按律应免死罪,但官府仍拟判死刑。

马宗元精确推算死亡时间,证明超出法定保辜期限四刻,依法应降格为伤人罪。

保辜期内死亡算杀人,期外死亡算伤人。

若伤者在期满后未痊愈,仍需按原伤害程度定罪,但不得升级为杀人罪。

元代对保辜期外死亡仅杖责107,明代沿袭唐宋精神,强调"期限"的绝对性。

有官员质疑:"若期满未愈需全罪论处,为何此案不判死刑?"马宗元反驳:

"全罪"仅适用于致残或期满未愈者,而非死亡案例。

法律若欲将期外死亡定为死罪,应明文规定"伤重不愈致死者绞",而非模糊处理。

马麟最终免死,后遇赦获释。此案凸显古代法律对"时间界限"的严格区分,以及司法实践中逻辑推理的重要性。《棠阴比事》

③ 卢肇中状元
唐代会昌年间,宰相李德裕(封太尉)执政时,大力压制浮华风气,提拔寒门才子。因他打破权贵朋党,招致怨恨,府中门庭冷落,唯独赏识宜春进士卢肇的才华,常允许他脱下官服(“许脱衫从容”),以友人身份轻松交谈。

按唐制,礼部放榜前需向朝廷报备,以防考官徇私。会昌三年(843年),王起担任主考官,提前告知李德裕:“今年榜中必出一位状元。”王起不解其意,派人打探,得知李德裕唯独与卢肇交好,恍然大悟:“状元定是此人!”当年卢肇果然高中榜首。

时人评论:“卢肇虽受李太尉赏识,但主考官王起秉公录取,无损科举公正。”此事成为唐代“寒门贵子”的典范,凸显李德裕的识人之明与王起的守正不阿。《唐摭言》